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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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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人於查閱時攜帶錄音機進場,將閱覽之資料朗讀錄音,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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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且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亦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上開規範,旨在避免查閱之資料外洩,流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而朗讀錄音之效果顯然與抄錄、攝影、影印相當,應涵蓋在「抄錄」文意解釋範圍內 , 而在禁止之列。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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