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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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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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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於民國 107年6月27日開始施行。

 2.「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業經 分別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4209號令、民國109年8月1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4203號公告,及民國109年8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4511號函修正(前二者均於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其內容請點閱: 

(1)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2)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doc

(3)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docx

3.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滿18歳為成年。

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業經於民國112年02月08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之該條例第5條第1 項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該條例修正後之全文,請點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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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doc
  • 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doc
  •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doc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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