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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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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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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護令之意義:
    若遭遇家庭暴力時,得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自身安全。
 
二、保護令之種類:
(一)通常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
(三)緊急保護令。
 
三、如何聲請?
(一)撥打113專線。
(二)前往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
(三)直接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有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地方政府駐地方法院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家事服務中心可提供諮詢)。
 
四、何人得為聲請人?
(一)被害人。
(二)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分心障礙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親屬代向法院提出聲請。
(三)緊急保護令僅限檢察官、警察局(分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向法院提出聲請。
 
五、管轄法院:
  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即施暴者)之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六、應具備文件:
(一)聲請狀。
(二)聲請人、被害人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暴力事實之相關證據(例:驗傷診斷證明書、照片、錄音光碟及譯文、錄影光碟等)。
(四)聲請狀所述應附文件(例:保護令裁定、汽機車行照、土地建物權狀造謄本、租賃契約等影本)。
(五)證人之連絡資料。
(六)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七、得聲請保護令之內容:
(一)通常保護令:
1.禁止實施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時要的連絡。
3.命相對人遷出。
4.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
5.交付汽、機車等必需品使用權。
6.暫定親權。
7.暫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8.給付被害人居住之租金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9.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費用。
10.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
11.命負擔律師費。
12.禁止相對人閱覽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
13.其他必要命令。
(二)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1.禁止實施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時要的連絡。
3.命相對人遷出。
4.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
5.交付汽、機車等必需品使用權。
6.暫定親權。
7.禁止相對人閱覽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
8.其他必要命令。
 
八、生效期間:
(一)通常保護令:法院核發時生效。
(二)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法院核發時生效,並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九、失效原因:
(一)通常保護令:
1.期間屆滿。
2.保護命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經法院裁定撤銷。
3.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4.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經法院裁定者,被變更部分失效。
5.經抗告法院廢棄、另為裁定。
(二)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1.當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2.法院准許核發通常保護令。
3.法院駁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4.保護令失效前,法院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之。
5.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經法院裁定者,被變更部分失效。
6.經抗告法院廢棄、另為裁定。
 
十、有效期間:
(一)通常保護令:2年以下,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職權為撤銷、變更或延長,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延長之聲請。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且不限次數。
(二)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均有效,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職權為撤銷、變更。
 
十一、費用: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但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鑑定人之日費、旅費等程序必要之費用,不在免繳納之範圍。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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