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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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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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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事件,而有調解之必要。
  2. 已繫屬刑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刑事被害人尚未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案件而有調解之必要。
    但已經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再聲請調解。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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