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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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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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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何謂易服勞役?
A:

易服勞役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替代罰金之繳納。惟其適用要件如下:
   (一)須受刑人於科罰金之裁判確定後,逾2個月而不完納罰金。
   (二)須受刑人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或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如罰金總額折算勞役期間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罰金除易服勞役外,亦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之方式,易服社會勞動(詳見易服社會勞動之說明)。


相關法條:刑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項、第42條之1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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