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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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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和解、撤回時可聲請退回裁判費3分之2,要如何領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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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案件和解、撤回時可聲請退回裁判費3分之2,要如何領回這筆錢?
A:
在法庭上開庭和解或撤回時,可直接在法官面前請求退回裁判費3分之2,書記官記明於筆錄,並請您簽名,事後您會接到領回裁判費之通知函,接到這份通知後14天內請您儘速攜帶國民身份證、印章、原繳款收據原本到本院單一窗口出納櫃台領取。

如果您於庭外與對造私下和解,願意撤回訴訟時,可具狀撤回,但請記得要在撤回狀上註明請求退回裁判費3分之2,並提供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這樣才會很快能領回裁判費喔!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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