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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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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000192號被告許淑娟之履勘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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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敬113苗簡192字第202407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92號原告解源春與被告余梅(歿)等六十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許淑娟之本院所定現場履勘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許淑娟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8月7日上午9時30分至苗栗縣後龍鎮龍坑段59地號土地行現場履勘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曉羚
 

  • 發布日期:113-07-26
  • 更新日期:113-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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