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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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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58號被告王宣媛之民事更正聲明狀(原告所提、到院時間:113年7月4日)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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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睦113訴258字第11307262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8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王宣媛之民事更正聲明狀(原告所提、到院時間:113年7月4日)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宣媛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芬芬
 

  • 發布日期:113-07-26
  • 更新日期:113-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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