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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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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445號湯瑞蘭、湯瑞齡、劉瑞枝之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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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定111年度訴字第4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金煌等一百九十五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湯瑞蘭、湯瑞齡、劉瑞枝之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及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湯瑞蘭、湯瑞齡、劉瑞枝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6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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