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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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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000076號葛雅蕙即婁曼萍、孫進華、蘇超茂、黃清樟之視為撤回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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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和111苗簡字第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葛雅蕙即婁曼萍、被告孫進華、被告蘇超茂、被告黃清樟之視為撤回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視為撤回函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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