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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4506號黃裕榮之執行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3司執恭字第45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裕榮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506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裕榮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恭股書記官李宜娟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3-04-28
- 更新日期:113-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