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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執破字第000001號許珍華、蔡文淵之函文乙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091執破學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珍華、蔡文淵之函文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91年度執破字第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松江分行等與債務人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破產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學股書記官洪佳如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