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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95號張若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涵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5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