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30、41號宋政繁之判決確定證明書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真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0、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宋政繁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0、41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宋政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