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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000055號CA01436510F之裁定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真113年度護字第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CA01436510F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護字第55號繼續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CA01436510F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將相對人CA0143651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繼續安置3 個月。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