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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000108號徐添喜之傳票1件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 : 苗院漢刑慧113交易108字第097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8號被告徐添喜過失傷害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徐添喜之傳票1件(開庭日期 : 113年6月17日下午4時整,庭類 : 準備程序,開庭地點 : 第一法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應對其送達之傳票1件(開庭日期 : 113年6月17日下午4時整,庭類 : 準備程序,開庭地點 : 第一法庭),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傳票1件(開庭日期 : 113年6月17日下午4時整,庭類 : 準備程序,開庭地點 : 第一法庭),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陳彥宏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