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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043號吳烱宏之裁定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信112簡上字第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吳龍慶(吳武雄繼承人)等二十二人與被上訴人林兆啟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視同上訴人吳烱宏(吳武雄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吳烱宏(吳武雄繼承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雅琪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