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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000787號賴良森、劉致緯、賴良寶、詹吳玉蘭、鍾春枝、賴琴瑛、徐星勝、劉美君、謝芳如、邱馳翔之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觀110苗簡字第7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8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賴良森、劉致緯、賴良寶、詹吳玉蘭、鍾春枝、賴琴瑛、徐星勝、劉美君、謝芳如、邱馳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