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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51號彭紫晴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非平113司票字第 151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1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彭紫晴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聲請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宜庭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