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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00010號林源富之判決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馨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源富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源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兩造繼承被繼承人林源水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式」欄所示方法為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被告林源富、林源裕各負擔百分之二十四。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