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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770號黃秋花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 : 苗院漢刑智112易770字第091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70號被告黃秋花詐欺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黃秋花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本件定113年5月29日下午2時整於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王祥鑫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