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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000675號王東銘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函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定112年度苗簡字第6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675號原告李國彬與被告陳彰仁等一百八十五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王東銘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函一件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函文及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東銘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6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