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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13號劉欣婷之裁定1件
發文字號 :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日期 : 苗院漢刑正112訴313字第088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3號被告劉欣婷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劉欣婷之裁定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應對其送達之裁定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莊惠雯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