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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000337號江文賢、張智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孝112苗簡337字第113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337號原告謝品添與被告謝國金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江文賢、被告張智輝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8月7日下午2時整及113年12月4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