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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000094號陳慶能之撤回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詳113苗小字第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小字第94號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慶能之撤回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撤回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娜羽
股 別:詳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