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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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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勞小字第000009號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威伸之勞動調解程序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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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孝113苗勞小9字第113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勞小字第9號原告黃琪婷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威伸之113年度苗勞小專調字第7號113年4月9日勞動調解程序筆錄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調解程序筆錄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威伸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5月13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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