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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08號吳廷緯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涵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廷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廷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吳O叡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黃
」。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