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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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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08號吳廷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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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涵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廷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廷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吳O叡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黃
」。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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