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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25號應小霞之開庭通知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涵113年度婚字第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應小霞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2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應小霞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360012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