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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397號陳俐如之開庭通知、起訴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觀111訴字第3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洪加務與被告洪廷栢等二百八十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俐如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5月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