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33號莊朝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信113訴字第1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莊朝成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莊朝成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莊朝成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5月16日15時整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雅琪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