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476號鄭岳豪之裁定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涵112年度家護字第4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鄭岳豪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47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鄭岳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