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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207號許炳陵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歷次書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樸111訴字第2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許炳陵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及歷次書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上開歷次書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炳陵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佩蓁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