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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207號許炳陵之現場勘驗函一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樸111訴字第2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許炳陵之本院所定現場勘驗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5月2日下午3時整在系爭現場(苗栗縣00鎮00段641、643、646、648地號),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佩蓁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