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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1號楊明傲、楊應泉、楊鉦偉、楊宗儕 、劉穎蓁、楊雪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及歷次書狀、歷次準備程序筆錄、歷次函、履勘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樸108訴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楊明傲、被告楊應泉、被告楊鉦偉、被告楊宗儕
、被告劉穎蓁、被告楊雪蘭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及歷次書狀、歷次準備程序筆錄、歷次函、履勘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歷次書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歷次函、履勘函等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楊明傲、被告楊鉦偉、被告楊宗儕、被 告劉穎蓁、被告廖永貴、被告楊雪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 按時到庭。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佩蓁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