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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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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000002號鄧新月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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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馨113年度亡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鄧新月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亡字第2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鄧新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鄧新月(男、民國前13年9月14日出生、失蹤前戶籍地址:苗栗縣苑裡鎮蕉埔里4鄰蕉埔街45號、居苗栗縣苑裡鎮芎蕉坑368號、僑居日本國東京市杉並町成宗132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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