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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346號林麗晨(即林麗瑛之承受訴訟人)、陳麗美(即陳趙秀鳳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定111年度訴字第3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6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林麗晨(即林麗瑛之承受訴訟人)、陳麗美(即陳趙秀鳳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