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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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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346號張快仔、陳宏偉、林麗玲(即林麗瑛之承受訴訟人)、林麗玉(即林麗瑛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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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定111年度訴字第3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6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快仔、陳宏偉、林麗玲(即林麗瑛之承受訴訟人)、林麗玉(即林麗瑛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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