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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000244號邱秀玲(解玉崑之繼承人)之勘驗庭期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詳113苗簡字第2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244號原告陳文慶與被告解潘益(解玉崑之繼承人)等二十四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邱秀玲(解玉崑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邱秀玲(解玉崑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5月10日上午10時整現場勘驗,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娜羽
股 別:詳股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