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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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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000115號紀侑廷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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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詳113苗簡字第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15號原告張成然與被告紀侑廷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紀侑廷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紀侑廷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5月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娜羽



股       別:詳股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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