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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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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000148號張秀菊之民事起訴狀(更正)繕本、民事庭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勘驗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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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定113年度苗簡字第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48號原告朱祐宗與被告張萬榮(歿)等三十七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張秀菊之民事起訴狀(更正)繕本1件、民事庭函1件、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2件、勘驗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函文及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秀菊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6月27日下午4時整及113年8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庭。另於113年7月1日上午10時整進行現場勘測,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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