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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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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25376號林恩司、林恩正、林生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恩司、林恩正、林生之不動產優先承買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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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2司執讓字第253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恩司、林恩正、林生之不動產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376號債權人李錦榮與債務人林永
泉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
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
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讓股書記官李惠雯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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