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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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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0181號陳依珊(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陳彩霞之繼承人)之本院所定勘驗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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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和110訴字第1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依珊(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陳彩霞之繼承人)之本院所定勘驗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現場勘驗、113年6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四、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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