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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000229號鍾冠羣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詳113苗小字第 229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小字第22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鍾冠羣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鍾冠羣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鍾冠羣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4月30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娜羽
股 別:詳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