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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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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445號徐銘堂(即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徐文山(即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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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定111年度訴字第4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金煌等一百九十四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徐銘堂(即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徐文山(即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裁定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裁定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徐銘堂(即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徐文山(即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公告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命被告徐銘堂(即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徐文山(即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為被告林月瑞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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