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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5號黃國忠即黃鴻朝之繼承人之陳述意見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非清113司拍字第 25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債務人黃國忠即黃鴻朝之繼承人之民事陳述意見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陳述意見函一件,經依聲請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述意見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宜庭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