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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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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8934號李彩琴之查封登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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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3司執溫字第89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彩琴之查封登記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9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彩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溫股書記官楊慧萍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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