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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953號江季桓之裁定1件
發文字號 :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日期 : 苗院漢刑正112聲953字第031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53號被告江季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江季桓之裁定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裁定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許雪蘭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