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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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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953號江季桓之裁定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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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日期 : 苗院漢刑正112聲953字第031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53號被告江季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江季桓之裁定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裁定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許雪蘭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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