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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000034號陳維安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真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維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3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維安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360012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陳維安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