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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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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004號宋宏毅之民事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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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馨113年度家護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宋宏毅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4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宋宏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宋○婷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宋○婷為騷擾之行為。
(三)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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