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140號游秝阜即游斯珽之裁定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有10112司聲字第1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40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游秝阜即游斯珽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碧雯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